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纠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社会保险缴纳、追索劳动...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纠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社会保险缴纳、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履行、解除与终止等诸多问题。此类纠纷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规范经营和社会稳定。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西峡法院特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防范法律风险。
2021年3月,闫某进入某汽车部件公司,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按月发放。后闫某在车间工作时意外受伤,当日闫某经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闭合),产生检查费用500元,后闫某回家中休息治疗。2021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闫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闫某左桡骨骨折为伤残十级。2023年5月,王甲、王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简易注销,并作出承诺其无债权债务纠纷,若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3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某汽车部件公司注销登记。后原告闫某向法院提出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赔偿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各项费用。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结合本案,在某汽车部件公司未为闫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某汽车部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闫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汽车部件公司股东王甲、王乙在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进行了承诺,且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了清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甲、王乙应共同对原告闫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王甲、王乙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86121.8元。相应裁判文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因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申请企业注销后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用人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履行了承诺,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共同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3月,原告蔡某与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身份系医生,2023年12月,原告蔡某自该医院离职。2023年11月3日,原告蔡某向行政机关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万余元,缴费期间为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其中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滞纳金(单位缴纳部分)。后原告蔡某为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蔡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54893.72元。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因用人单位名称的变化或经营者的变化而损害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被告某医院自2018年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也无证据证实其变更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原经营者承担,其辩称双方口头约定其不承担职工变更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本院不予采信,且就此也未向职工进行公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原告蔡某自2015年起一直在该医院连续工作,故从原告工作年限的角度看,被告对其变更前原告的养老保险费也应承担缴纳责任,既承担该缴纳责任,在能补交养老保险费而长期未予缴纳的情况下,应承担滞纳金的缴纳责任。故判决:被告某医院支付原告蔡某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54893.72元。
社会保险缴纳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缴纳。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者或股东变更后,以“前任经营者未缴纳”或“双方有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历史社保欠费。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再次强调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经营者变更后仍需承担历史社保债务的规则,并对滞纳金的承担作出合理划分。该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人单位改制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处理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促使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原告刘某经他人介绍于2022年2月份到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工作,负责机器维修,当时约定月工资10000元,至2022年10月公司停产,其间原告工资未支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某砂石料公司2023年1月至12月财务报告,显示欠原告2-10月工资58240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原告工资,原告诉至本院。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下欠工资58240元的财务报告,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所欠原告工资,长期拖欠不予支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5824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及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故判决: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应支付原告刘某工资58240元。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处境。本案司法裁判通过确认用人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等证据认定企业存在欠薪的事实,为解决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对程序权利放弃不影响实体裁判”,针对用人单位消极应诉的情况,法院在被告用人单位缺席的情况下,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裁判,既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也确保了劳动者权益能得到及时救济。
原告赵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某材料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车间员工之间需相互检查工作,2023年5月21日操作工杜某要检查赵某操作时,赵某使用不文明语言,不愿配合检查。后公司要求赵某本人在班前会上作检查并道歉,但赵某拒绝检查和道歉;5月31日某材料公司下发《关于机加车间员工赵某辱骂同事威胁领导的处理通报》,判定赵某已不适合在机加车间工作,将赵某交至事业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重新安排岗位。6月9日,某材料公司员工微信给赵某发送岗位表,并向赵某明示上面提供的岗位表由申请人随便选择。6月12日,赵某向某材料公司邮寄通知书:“你公司与本人2008 年3月订立劳动合同,成为你公司的员工,一直不间断地工作至今。现因:一、你公司长期在休假日、星期日安排上班,并不安排补休假,也不按规定发放补休工资;二、你公司滥用工作制度,停止职工工作;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规章制度,在处理职工调岗时既不进行岗前培训,又不安排新岗位,致使职工长时间无法到岗上班;故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本通知自到达你方时生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某材料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2023年6月15日某材料公司向赵某邮寄到岗通知书,6月17日赵某拒收,2023年6月23日某材料公司向赵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员工赵某:由于您自2023年6月13日起长时间连续旷工,期间公司已多次通知,然至今您仍无故未到岗,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已严重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现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23年6月23日。请您于收函后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赵某于2023年6月27日签收。2023年10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赵某与某材料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其欠赵某的加班工资7.8万余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13万余元。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否充分,应否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计件工作,因其特殊性质,支付加班费需同时满足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和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两方面的条件。赵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材料公司对其制定了计件定额任务,其所提交的考勤表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材料公司在计件定额任务以外安排加班,赵某其请求支付加班费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称由于某材料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滥用公司工作制度,对赵某进行调岗未进行岗前培训等原因致使赵某无法正常工作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但现赵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至于某材料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公司制度致使赵某无法正常工作的问题,赵某与同事发生争执后,赵某拒绝接受某材料公司的管理决定,公司对其停岗并调整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内容,且某材料公司向赵某提供了岗位表由其自行选择,但赵某对于某材料公司提供的岗位不满,不予配合岗位调整,并向某材料公司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赵某主张调整后的岗位与其原来岗位待遇相差较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某材料公司违法违规调岗的依据不足。赵某系主动向某材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材料公司在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滥用公司制度的情形,亦不存在过错,赵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某材料公司存在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故判决:确认赵某与某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相关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公司面临业务量下降、项目取消或者公司内容经营管理等情形,当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职工管理等需要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提高生产经营效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当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建议劳动者给予对公司的理解,不宜无正当理由地擅自拒绝用人单位的合法合理的调岗行为。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岗时,应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如调岗通知书、拒绝调岗的回复函件,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提供有效劳动,不宜采取旷工的形式对抗用人单位,以免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者生存权益的民生类案件时做到司法公平公正,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纠纷原因、诉讼能力等因素,实质性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保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经营行为和企业权益,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对企业的调岗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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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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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一个月的报名征集,金鼎奖·金融助力消费优秀案例征集活动也将迎来尾声。距离...
经历一个月的报名征集,金鼎奖·金融助力消费优秀案例征集活动也将迎来尾声。距离活动结束倒计时仅剩2天,欢迎各单位继续踊跃报送!
案例方向:线上线下融合场景(如智慧菜场、商圈数字化)、信用卡分期场景(如家电、汽车分期)、文旅消费生态圈等
参考案例:A银行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支付系统、C险企实现车险理赔“秒级到账”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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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方向: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新市民安居贷/绿色家电贷)、保险金融融合产品、信用卡权益活动等
综合成效性:是否形成可感知的消费促进效果(如消费者满意度提升、行业口碑传播)
提交要求:案例需包含背景、创新点、实施成效及社会影响力分析(字数不少于1000字,不多于3000字),可附加图文、视频素材,可提交多个类别案例(每个案例单独填写一张申报表,鼓励多提交各类视频)
本次评选分为案例征集与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产生“2025年金鼎奖 · 金融助力消费优秀案例”名单。获奖案例将在新浪财经、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矩阵进行声量传播,此次活动优先报名者将获得提前展播机会。
2月完成DeepSeek系统化部署,以科技之力书写智慧医疗的“魏县答卷”,打...
2月完成DeepSeek系统化部署,以科技之力书写智慧医疗的“魏县答卷”,打造智慧医疗“最强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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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系统的助力使邯郸魏县妇幼保健院成为全国“县域智慧医疗破题样本”,突破了传统医疗资源壁垒,将优质服务延伸至百姓身边。DeepSeek引入让AI导诊准确率提升至92%,健康风险评估模型可提前3-6个月预警高危妊娠等风险。通过深度学习县域居民健康数据,系统可以随时提供推送个性化预防保健方案,高效实现“治未病”。
“AI系统帮助我们快速识别转诊指征,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明显提高,更好地守护了妇幼健康生命线。”魏县大马村乡卫生院医生王焕井说。
省市卫健委有关专家通过实地调研指出,魏县智慧医疗的“技术普惠+管理创新”双轮驱动,有效破解了县域医疗资源不均衡、服务能力不足的难题,其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健康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路径。(王德峰郭海民郝雪娇)
前,明制马面裙的褶皱随人体动态自然舒展,金丝盘扣在虚拟光影中幻化成流动的星辰...
前,明制马面裙的褶皱随人体动态自然舒展,金丝盘扣在虚拟光影中幻化成流动的星辰轨迹……在这里,观众可感受殷商、秦汉、隋唐、两宋、元蒙、明清等多个历史朝代的特色服装,并通过拍照生成个性化国风画像,体验历史名人、神话故事、文物拟人等趣味角色。
当观众走近AI试衣镜,5G网络可实时将体型、穿搭及场景数据传输至云端平台,结合季节趋势及用户画像,生成多种适配的穿搭方案。试衣镜还具有智能试衣模式,可进行模特试衣、换脸试衣、真人试衣等。
面向“银发群体”,中国移动的移动看家陪伴机器人“小佳”专为老人“量身定制”,能记住老人的兴趣爱好,陪伴、生活辅助两不误,还能生成生活vlog;“移动安全管家”正成为居家老人的“贴身助手”,其提供的“防诈骗、防走失”四大防护服务,已在福建累计拦截可疑电线万次。
转向另一侧,中国联通具身机器人正在精准抓取和分拣桌上的小零件。通过机器视觉和人工语言交互,具身智能机器人可实现目标的识别,自主规划线路,完成物体的抓取和分拣。该系统还集成动捕套装、VR遥操,端云协同高效采集数据,通过流水线质检标注优化AI训练,适用于工厂搬运等场景。
政企数字服务正在迭代焕新。南方电网此次展出了“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该平台自2021年上线发布以来,用户数已突破1亿,线%以上,率先实现了“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客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并在广州、深圳多地实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中国电子旗下中国长城探索推出的拥抱人工智能的旗舰产品——全国产大模型智能办公一体机,基于飞腾CPU、麒麟操作系统、国产GPU和大模型构建,将大模型的能力与任务规划、数据分析、方案撰写等场景深度结合,实现精准数据分析、高效文档创作、数据不出内网、AI即开即用,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创作平台和知识管理空间。
“仲思”中医门诊智能体、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智能体、手术室辅助智能体、公卫应急智能体……AI技术推动精准医疗,让优质医疗资源普惠大众。
中央企业助力四川大学打造的“大川智问”校务服务助手,可应用于校园政策文件问答、新闻通知检索、办事服务指引、常用信息查询等丰富场景;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老师们借助AI教研教学助手,丰富了优质资源获取手段,提升跨学科知识引用能力和工作效率……人工智能应用+智算服务,正助力教育领域数字转型。
适应消费新场景,激活数字新动能,一系列的“数字之变”,正在工业、文旅、消费、教育、医疗、养老、政务等各领域上演。数字中国加快建设,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今年是人工智能的规模应用元年。随着以DeepSeek为代表的新一代开源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高性能、低成本、轻量化,大幅降低算力与算法门槛,促进大模型应用加速普及,为数字中国建设带来新的发展动能。
中国电科的“小可大模型”,不仅构建了12.5T的领域专属数据湖,更通过大模型服务管理平台和应用开发平台的双轮驱动,实现了从算法研发到应用落地的全流程自主创新。
“大瓦特”是南方电网2023年9月发布的行业首个自主可控电力行业大模型,目前已形成智能巡检、智能客服、负荷预测等多个核心产品,覆盖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客服、规划等10余个领域百余个应用场景。
作为一套完整的数智化转型方法论体系,中国一汽·七星云工作台覆盖“战略管理云、技术开发云、产品诞生云、订单交付云、客户运营云、员工成长云、平台运营云”七大业务领域。此次峰会期间,中国一汽还发布了企业级智能体产品——中国一汽OpenMind。在OpenMind加持下,驱动一汽·七星云工作台进化,打造企业全链路智能,推动企业从“经验响应”迈向加“数”前行。
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智能云生态大会上,中国电信智能云能力体系升级发布,全面升级“算力供给、模型服务、数据标注、行业应用、安全防护” 等方面能力,让更多合作伙伴更方便地获取普惠算力,更便捷地开发和应用AI。
与此同时,息壤创新推进计划也正式启动。中国电信将依托天翼云息壤,打造“资源共享、技术共创、场景共研、合作共赢”生态,解决AI应用中算力贵、效率低、落地难问题。面向AI开发者、企业及科研机构,共享算力与工具,推动AI在多领域发展。
深耕大数据原创技术,中国联通建成了标准成熟、技术先进、性能优越、多跨一体的大数据平台,突破了隐私计算、量子加密等关键技术,攻克了数据可信流通等难点卡点,构建高质量数据集,更好支撑大模型、智能体研发应用。
当前,中国联通强化人工智能基础创新,打造了多模共生的元景大模型,构建了40多个具有市场公认度的行业大模型,积极赋能经济运行、城市治理、工业制造等领域。
本届峰会期间,中国移动正式发布了全新升级的“九天”人工智能基座,全面提升人工智能要素供给能力,推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九天”人工智能基座围绕“大算力、大模型、大数据”实现三大升级。大算力方面,实现“云计算”向“云智算”升级,提供全新算力服务。大模型方面,加快“九天”大模型能力升级,面向重点行业及关键领域,针对复杂系统智能化、泛在普惠可控等行业共性需求,重点升级3款基础大模型。大数据方面,实现大模型数据集供给范式升级,全面促进产业数据要素融通。
面对新场景蕴含的无限新机遇,加快AI大模型、具身智能等新技术新产品同海量工业场景的深度融合,成为加速AI发展和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关键引擎。
例如,“智衣衿”火爆出圈的背后,是“联通元景”的深厚内功。联通元景是中国联通人工智能的能力底座,依托“AI基础设施、数据集、大模型、智能体和AI安全”五方面能力,形成了“多模共生、普惠速成、场景深耕、数智融合、安全自主”五大特色。
目前,中国联通发挥格物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技术优势,融合元景工业大模型,赋能设计仿真、控制优化、预测性维护等场景,落地7500家5G工厂和3万个工业互联网项目,以数智新应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大会上,中国联通数智赋能新型工业化暨格物Unilink双跨平台AI跃迁成果、“数启新元,智铸精工”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成果等陆续发布,进一步展示了推动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技术成果。
当前,以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为代表的信息消费“新三样”,正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届峰会期间,中国移动深化推进“AI+行动”,以“云网智算”为基础,携十余家产业合作伙伴,首次集中展示信息消费“新三样”产品,全面覆盖“人、车、家”生活场景,将有望与产业链上下游共同推动产业创新、释放消费潜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峰会期间,中国电信与中国海油联合打造的“天枢云”行业应用平台也正式发布,以天翼智能云为底座,为能源行业提供便捷、丰富的综合化信息服务。
中国电子云与南航数科基于AI+新应用实验室共同孵化了民航AI+IoT联合解决方案,可实现航司智能化管理。在智慧站坪场景中,可将航班保障节点识别准确率提升至95%以上。
持续加强协同创新,加快壮大发展动能,中央企业正以数智融合推动新型工业化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
步入展区,一架有明显使用痕迹的无人机格外引人注目。这架无人机,是中国联通自主研发的基于中型长航时复合翼无人机飞行平台的低空应急通信指挥系统YH-630,也正是先后参加过广东韶关、海南文昌灾害救援的实战机。它凭借工业级飞控导航系统和专业任务地面站,能够实现无人机全程自主飞行,可搭载小型化移动通信基站、卫星通信、光电吊舱、搜救载荷等设备,滞空时间6-8小时,可满足指挥通信、三维建模、灾情侦测及搜救救援等多种任务需求,在多次灾害救援中发挥重大作用。
2025年3月,在MWC2025现场上,中国联通联合产业伙伴打造的“5G-A低空智联创新方案赋能城市智能血站建设”项目荣获GSMA全球移动大奖(GLOMO)“最佳城市移动创新奖”。该项目率先实现5G-A通感一体技术在城市血液配送领域的规模化商用,开创了5G-A技术服务城市民生的新范式。
在此次低空经济展区,该项目的物流无人机也亮相展区,让广大观众近距离感受全球领先的低空应用场景。项目利用5G-A通感一体技术,构建了覆盖1200平方公里城市空域的无人机血液配送网络,有效避免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将血液配送时间从平均40分钟大幅缩短至15分钟,效率提升60%,显著提升医疗应急救治能力,为全球城市智能化建设提供了示范案例。
据了解,中国联通已在全国打造了低空+城市治理、警务、消防、应急通信、文旅、巡检、载人航空、物流等20多类综合应用场景,标杆案例累计200余项。
与此同时,为助力低空产业创新发展,校企联合科技创新的新模式正在展开。在厦门,中国联通携手厦门大学共建了低空经济联合实验室,当前,福建联通正着力打造“通信网、导航网、感知网、算力网、气象网”五网一体,已实现厦大翔安校区-翔南航空产业园通感一体网络6平方公里空域全覆盖,联合厦大构建低空空域管理平台、低空应用平台、低空安全监管平台3大平台能力,并打造了福建省首个全产业链低空经济的测试场。
依托低空智能融合测试场,福建联通与厦门大学将开展“低空+智慧医疗”“低空+交通设施巡检”“低空+城市治理”“低空+跨岛跨城物流”等多场景试点示范,联合企业打造产学研用标杆,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多领域融合创新,推动科研成果走向市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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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诉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以来,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1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依法从严追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责任人员。
此次发布的3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加大惩治力度,明确司法标准,助推行业治理等,促推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检察职责,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依规披露信息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其中,会计、审计、法律、保荐、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通过提供专业、独立服务,发挥了重要的审核把关作用。但是,也有部分中介组织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破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为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中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履职,更好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等3件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年报审计 主客观相统一 特别代表人诉讼
被告人苏某升系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珠江所”)原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璃、杨某蔚,均系珠江所原注册会计师。
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康某药业”)委托珠江所对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珠江所委派苏某升担任项目经理,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公司每年业绩增长20%的目标,康某药业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另案处理)组织、指使财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并将造假数据记录进账务信息系统即金蝶系统。审计过程中,苏某升、张某璃、杨某蔚明知康某药业存在业务管理系统即捷科系统而未予以关注,也没有对捷科系统与金蝶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审核,直接采纳金蝶系统的数据作为审计依据。
另外,苏某升作为现场项目经理,在审计过程中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造成询证函回函率较低,并接受康某药业伪造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苏某升在审计期间,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虫草等贵重药材,多次让康某药业财务人员报销其私人费用,合计6万余元。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担任项目二级复核、三级复核。二人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时,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内容矛盾且没有银行印章、不同税种的同一计税基础申报数额明显差异、抽取样本中数十份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为空白且合同金额远低于账务确认金额、数个不同客户应收账款回函寄件人均为同一人,且寄件人为康某药业财务人员等诸多问题均未发现,签字同意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最终,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药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某药业将珠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测算,康某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金额24亿余元。
2021年12月,苏某升、张某璃、杨某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璃、杨某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苏某升在二审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1年9月6日,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对苏某升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侦查。2022年3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以苏某升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三人主客观表现不同,应当区别定罪:苏某升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询证函,放任虚假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作为审计证据的结果发生,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贵重物品并报销私人费用,其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未遵守审计准则,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账务金蝶系统和业务捷科系统数据不进行对比审查,在审计复核中对诸多应当发现的异常情况而未发现,造成错误审计结果被通过的严重后果,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22年6月24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30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本案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苏某升适用修正后的刑法,认定苏某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璃、杨某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苏某升提出上诉。2024年2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考虑苏某升在二审期间具有认罪坦白、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改判苏某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在马某田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促进统一损失认定标准,促使责任人员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承担24亿余元的赔偿责任,其中,珠江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在5%至100%不等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是中介组织人员涉财务造假犯罪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故意或者过失,准确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介组织提供审计等中介服务通常由多人团队进行,出具最终结论也要经过几轮审核,协力完成工作的人员发挥的作用不同,主观罪过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实施配合被审计单位拦截真实审计证据等行为,或者明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证据虚假仍然接受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对于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未按审计准则履行必需的审计程序、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未开展审计工作而直接签字确认审计结论等情形,没有证据证明有主观故意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在拟出具的虚假结论上签字的人员,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二是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财务造假犯罪造成投资者巨额经济损失,对于中介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配合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配合涉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积极追赃挽损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提供起诉、审判所需证据,统一损失认定标准,加强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业务部门配合,高效处置涉案财产等多种措施,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工作,多途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被告人朱某军、刘某军,均系中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某所”)注册会计师。
北京京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京某文化”)委托中某所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朱某军、刘某军受中某所委派,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2018年11月,京某文化的子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影视剧播映合同,由于未取得播放许可证,项目收益不能确认为京某文化2018年收入。为满足京某文化后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京某文化董事长宋某等人指使公司人员另找公司签订新合同代替旧合同,虚假确认收入。审计过程中,朱某军、刘某军提出签订投资份额合同代替播映合同并倒签日期的建议,并帮助审核虚假合同、修改审计底稿以符合审计要求,使上述项目收益被确认为2018年度公司收入。
最终,朱某军、刘某军以中某所的名义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京某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8亿元,虚增利润1.4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的42.5%、53.5%。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宋某等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审计人员朱某军、刘某军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嫌疑,依法移送案件线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对朱某军、刘某军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
2024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朱某军、刘某军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军、刘某军在审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公司以合同造假的方式虚增业绩,并据此出具内容不实的审计报告予以公开披露,同时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由于本案发生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应适用刑法修正前的规定。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定刑更重,应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朱某军、刘某军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军、刘某军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朱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是财务造假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坚持一案双查、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财务造假案件审查相关违规披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还应依法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涉嫌犯罪行为。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要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仔细筛选甄别线索。发现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实现对财务造假全链条依法打击。
二是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向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用于公开披露,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内容准确定罪处罚。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或者证券发行过程中,中介组织人员直接参与企业财务造假,实施包括策划造假方案、篡改财务数据、伪造审计证据等帮助行为,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用于公开披露,具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或者欺诈发行证券共同故意的,同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欺诈发行证券罪共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资产评估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被告人吴某辉,系万某(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小组成员、资产评估师。
2016年初,王某麟与南通嘉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共同出资收购如皋市高某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赛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并拟IPO上市。吴某辉以评估公司名义接受委托,为王某麟(另案处理)用于向赛某汽车项目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业务洽谈初期,吴某辉与王某麟等人未经评估,即预设评估值不低于60亿元的目标。其后,吴某辉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对受托评估的三款SUV车型及某商标使用权出具了第1067号报告,估价总额为66亿余元;后因商标使用权争议,王某麟将商标使用权更改为第四款车型,吴某辉对受托评估的四款车型出具了第1133号至1136号报告,估价总额仍为66亿余元。上述估价与四款车型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吴某辉又以第1133号至1136号评估报告电子稿为基础,两次伪造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或以其他评估公司名义对四款车型出具评估报告。上述涉及四款车型的评估报告共计22套70份,均认定王某麟一方所出资的四款车型的总估价为66亿余元。吴某辉在出具上述评估报告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王某麟财物合计22万余元。
王某麟以上述内容不实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向赛某公司虚假出资66亿余元,取得该公司66.58%的股权和控制权。后王某麟以该股权作为担保,向嘉某公司借款22.45亿元,由于赛某公司账面巨额亏损,该借款至今未能归还。
2020年6月8日,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对吴某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侦查。同年12月15日,海安市公安局以吴某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并据此出具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评估报告,随后还多次伪造评估报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间接造成赛某公司、嘉某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本案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审理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根据刑法修正前的规定,吴某辉有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后的规定,吴某辉属于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亦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行为对应的前后法定刑相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修正前的条款定罪处罚。
2021年1月25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辉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3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辉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吴某辉提出上诉。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资产评估领域造假犯罪,维护重大资产交易安全。在重大资产交易中,资产评估为交易双方确定财产市场价值,提供决策依据,对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公正具有基础性作用。评估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一旦丧失职业操守,违背评估准则,甚至主动索贿、受贿,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甚至造成连锁的重大经济损失,破坏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严惩治资产评估行业“花钱买报告”等造假行为,促推以公正专业服务获取社会信任与行业长远发展,维护重大资产交易安全,平等保护资本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量刑条件的修改,正确适用新旧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受贿、索贿情节的定罪处罚从直接升档量刑调整为构成犯罪的从一重处,增加了提供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相关以及涉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虚假证明文件的升档量刑情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发生和案件审理分别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要准确查明案件中定罪量刑事实是否具有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升档情形,全面对照新旧刑法,准确适用。对于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查明该行为是否已构成相关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尚不构成受贿犯罪的,依照旧法规定处罚重于新法,应适用新法;构成受贿犯罪的,要先比较受贿犯罪与新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刑轻重,择一重罪;再与旧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比较法定刑轻重。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应当适用新法,如果根据新法处罚较重的,对修订前实施的行为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诚信经营,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通过提供专业、独立服务,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有效,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规范公司企业经营、维护市场诚信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审核把关作用。但是,也有部分中介组织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犯罪,依法追究上市公司、中介组织等“造假者”刑事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全链条惩治,警示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压实中介组织“看门人”责任,促推形成守法诚信的资本市场生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发该批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预防和打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行为具有示范指导作用。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就相关问题回应记者关切。
答:最高检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中认线个在案件办理、法律适用等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第一,在依法惩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犯罪的同时,坚持“一案双查”,全链条追诉中介组织配合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第二,既追究与公司企业共同策划造假、配合造假的中介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对违反执业准则,严重不负责任的中介组织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刑民配合高效处置涉案财产,不让造假者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对不同领域从事不同业务的中介组织实施的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依法追责,彰显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覆盖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在指导高质效办案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发案情况看,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主要集中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领域,专业性较强,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区分相关人员责任是办案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我们分别选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重大投资、资产评估等不同业务类型的案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
三是以案释法,对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履职、健康发展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这批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我们发布这批案例,意在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促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答: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主要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及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加大惩治力度,遏制财务造假乱象,彰显依法严惩、全链条追责的司法态度,促推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一是加大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惩治力度。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诉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至今,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1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依法从严追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责任人员。
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明确司法标准。2022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修订发布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调整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常见罪名的入罪情形、数额标准,织密追责法网,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2024年,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解决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疑难问题,回应司法实践需求。2024年,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依法从严全链条查处财务造假犯罪案件,全面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强化执法司法工作合力。
三是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助推相关行业治理。检察机关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同步审查违法所得去向,加大追诉关联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力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督促涉案人员主动退赔退赃,挽回重大投资损失;依法支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刑民协同配合统一损失认定标准,多途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通过检察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促进上市公司、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行业治理,助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环境。
问题三:参与财务造假的人员众多,检察机关在追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人员时如何把握?
答:从检察机关办理的财务造假案件看,财务造假犯罪正在逐步形成以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核心,中介组织与上下游关联企业相互配合的造假“生态圈”。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惩首恶、又打帮凶,让造假者受到应有惩处。
一是依法从严追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中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的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财务造假犯罪的首恶,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追诉。对于背后的挪用、侵占公司企业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关联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切实保障公司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严惩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压实“看门人”责任。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组织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者配合财务造假,破坏市场诚信机制,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市场信心和行业威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财务造假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在追诉公司企业财务造假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进行全链条打击。
三是依法追究配合造假的上下游公司企业等第三方的刑事责任。近年来,财务造假犯罪呈现利用上下游企业等关联方、第三方虚构交易、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资金空转等手段配合造假的特点。对上下游关联公司企业等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配合实施造假,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同时构成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犯罪共犯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检察职责,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惩治力度。全链条依法追诉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对因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退市、引发退市风险以及因其他原因退市伴生相关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快办理。进一步完善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刑事追责与行政、民事追责衔接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追责力度,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二是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继续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行为人或者他人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线索,加大追诉关联犯罪、追缴犯罪所得的力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推行为人主动退赃退赔、挽回投资人损失。依法探索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稳妥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是强化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部门惩防财务造假犯罪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等方面协作配合,推动对财务造假相关违法犯罪的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及时查处犯罪,遏制财务造假。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互相配合与制约,完善符合财务造假案件特点的指控证明规则,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加大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力度,促进行业治理。加强对检察办案过程中反映出的上市公司、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在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公司和行业治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剖析研判,结合办案提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等方面的检察建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推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继续发挥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通过编发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依法履责,促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市场生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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